回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退出该案件审理的原则和制度。
回避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回避制度,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解除当事人的疑虑,防止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自己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主动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请求自动回避,或者审判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发现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有回避事由的,依职权决定有关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有回避事由的,向审判组织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直接、间接地关系到其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上述两种关系以外和其比较亲近或密切的关系,如近亲、近邻、师生、同事、同学等。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这种关系都应回避,只有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才应回避。
申请回避的期间,一般是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评议阶段,当事人不能再行使回避权利。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庭辩论阶段不明显的,申请回避应在独任审判员作出判决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