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换句话说,第三人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同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虽然同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他同当事人一方曾经发生和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案件处理结果,需要其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2)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第三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3)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诉讼没有开始,谈不上参加诉讼的问题。终结诉讼后,包括原告撤诉,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终结诉讼,都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案件终结后,认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处理。
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维护他们的民事权益,简化诉讼程序,避免费工费时,造成财物损失,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与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案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与诉讼标的有某种联系。
(2)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与当事人的地位相同,享有与原、被告相同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与原、被告不同,诉讼中往往要依附于当事人一方。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又不能享有被告的诉讼权利,只能享有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必要的相应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