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支配、处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维护当事人利益,促使当事人切实依法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这种强制手段,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采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
《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的范围,人民法院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有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采取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
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前保全,一种是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采取诉前保全要求比较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紧急情况。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比如债务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等
(2)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4)双方争议内容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发生诉前保全问题。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即必须是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
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成为当事人,取决于他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则是诉讼中的当事人,通常是原告一方或提起反诉的被告。
(2)申请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并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则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直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
(3)申请条件不同。诉前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则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申请后果不同。诉前保全申请提出后,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的,人民法院立即解除保全措施。诉讼保全只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才在48小时内裁定,决定财产保全的,一般没有期限规定,裁定的效力一直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或依法被人民法院解除时止。
财产保全的形式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