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实施或者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而有的原告可能由于经济困难,正常生活无法维持,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如果等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再按判决的内容执行,往往无法坚持那么长时间。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先裁定被告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财物以解决原告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上的困难,或者裁定被告实施某种行为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以避免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进一步侵害,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先予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先予执行是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前提的,这种法律关系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而且原告对被告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比如,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抚育、赡养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效的合同关系等。
(2)不进行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严重影响”,而不是一般影响。如果影响并不严重,则不应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如不及时解决,申请人生活就难以维持,生产经营就无法正常进行。如果没有这种紧迫需要,就可以等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再予执行。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因为先予执行是要求被申请人给付一定的钱财或需要立即实施某种行为,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即使作为先予执行的裁定,也解决不了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先予执行就不可能兑现。为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申请人,如果先予执行就会造成无法维持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也不应裁定先予执行。
(4)先予执行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先予执行具有强制性质,根据先予执行裁定,被申请人在判决前必须提前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先予执行错误,就可能引起执行回转,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因先予执行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必须进行赔偿。是否需要,应否先予执行,当事人最清楚,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就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包括:(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
这里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出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货款的;追索恢复生活、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有。
先予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便会自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