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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能执行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1:56  浏览次数:

    委托执行是指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在本法院不便于执行时,委托有关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协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变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具体规定。
    委托外地法院依法执行,要向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件,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据。委托函应当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等情况,被执行财产的名称、数量数额及具体地点,以及委托执行的事项和具体要求,以便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明确执行标的和要求,做好执行工作。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也无权对委托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遇到以下问题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处理
    (1)执行中出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2)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3)受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此期间可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执行完毕后,应当把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案件的执行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如实反映执行的全过程。执行完毕应当一并寄交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未执行完毕,也应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