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为执行依据经过法律手续被撤销,以致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将取得的利益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情形,就叫执行回转。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应当适用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的条件有
(1)执行回转的前提是作为执行的根据被撤销。据此而取得财产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失去了对该财产权利的法律依据,所以应当返还给不应履行这项义务的原义务人。
(2)执行已经完毕。如果还未执行完毕,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一般不发生执行回转问题,如已有部分财产已执行,对这部分财产应适用执行回转。
(3)原执行根据的权利人拒不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如果原执行的申请人愿意自动退还取得的财产,则不发生执行回转问题。
执行回转也是执行。其特殊性就在于原来的权利人和被执行人互换了法律地位,原来的被执行人成了权利人,原来的权利人成了被执行人。执行回转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返还财产,如果拒不返还,裁定就成了执行回转的执行根据。执行回转适用强制执行程序,不需要权利人再提出申请。只要拒不返还,人民法院即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