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一,政治地位上受益。理论和实践,已经把亿万农民工列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还他们以应有的政治地位。而工人阶级是历史上最进步、最革命的阶级,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同时又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解决了这一根本政治原则问题,广大农民工在政治上就具有了与城市传统意义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一样的权利,宏观上就获得了工人阶级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一些地方把优秀农民工选为当地党或人大代表就是例证。而且,这种受益面只会越来越大并将成为整个社会进步的强大驱动力。从微观上,就保证了广大农民工在基层企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中能够当家作主,在公司制企业不再是雇员式的“打工者”,而是股东,是参股者或控股者,进而有可能成为决策者。这一政治地位的确立,对于长期以来在许多城市,遭人白眼歧视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带有根本性或决定性的意义,是最大的受益。
第二,经济生活上受益。党和国家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立足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大农业投入力度,进行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逐步放开户籍管理,降低城市准入门槛,强化务工前的技能培训,优化务工服务手段。特别是2003年以来,从春节前夕到“非典”期间,相继出台各种文件,努力从经济利益上最大限度地关心和保护农民工,农民工的经济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紧密相连。这为农民工在原有合理有序流动的基础上,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农民工就业和增收的渠道必将更为畅通,工资报酬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必将愈来愈强。
第三,法律保障上受益。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中的弱者,其权益之所以每每受到令人痛心乃至愤慨的伤害,就在于没有从法律法规的视角去分析农民工、研究农民工、覆盖农民工。现在,随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愈加深入人心,各部门、各行业正在把农民工纳入法律的范畴来重新认识,得出了农民工应享受城市国有、集体职工一样的法律保护等结论:①农民工应享受《宪法》“结社权”,可以成立也可以加入各种合法组织;②农民工应享受《工会法》的“入会权”,成为务工流入地或流出地的工会会员;③农民工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2003年5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就已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从法律上得以保障。要确保农民工上述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就必须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引导;各级工会组织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尽快在农民工中组建工会、发展会员;社会各界就应当进一步消除种种对农民工的不良心态,把他们当做民族的脊梁,“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在哀其不幸的同时,更要敢于怒为其争,从法律的角度来关注、评价和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以实现社会的最大公平,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绝不是挂在嘴上的政治口号。因此,欲落实“三个代表”思想,就不能不懂得农民工的重要,就不能不研究农民工现象,就不能不发挥农民工作用,就不能不解决农民工的维权问题。这已成为真假三个代表”的重要分水岭和试金石,当为各级党政领导和工会组织慎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