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把农民工定位为“职工”,工会的“基本职责”,也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必须涵盖、包括农民工。那么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本质是什么呢?
第一,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本质就是代表职工的利益。新《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作为法律确认的工会权利和资格的具体体现,是针对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而言的。工会只有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成为会员和职工的代表,不然就不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就改变了工会的性质。
第二,工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质在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江泽民曾深刻指出:“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也是发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根本途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突出表现,是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政治生活民主化、大众化、社会化,是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放在政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地位,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利益。现实中,农民工的政治经济权益保障,不仅在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上问题突出,而且享受不到一般城镇职工的政治待遇,基本处于无权参与管理的地位,遇有侵权行为,往往无人替他们说话。这与国家法律和入世后有关国际公约准则的要求极不相称、极不适应。因此,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就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参与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手段和根本目的
第三,工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质在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执政为民”。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想问题、作决定、办事情的根本依据。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就是坚持从执政为民的本质出发,既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又维护不同阶层、不同方面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维护日益多于传统意义上城镇职工总数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说到底是通过“基本职责”的履行,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加以具体落实。否则,讲“三个代表”、讲“执政为民”,却对侵害亿万农民工的权益的现象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无动于衷,岂不是说一套,做一套,光有口号,没有行动?
第一,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本质就是代表职工的利益。新《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作为法律确认的工会权利和资格的具体体现,是针对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而言的。工会只有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成为会员和职工的代表,不然就不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就改变了工会的性质。
第二,工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质在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江泽民曾深刻指出:“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也是发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根本途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突出表现,是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政治生活民主化、大众化、社会化,是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放在政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地位,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利益。现实中,农民工的政治经济权益保障,不仅在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上问题突出,而且享受不到一般城镇职工的政治待遇,基本处于无权参与管理的地位,遇有侵权行为,往往无人替他们说话。这与国家法律和入世后有关国际公约准则的要求极不相称、极不适应。因此,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就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参与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手段和根本目的
第三,工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质在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执政为民”。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想问题、作决定、办事情的根本依据。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就是坚持从执政为民的本质出发,既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又维护不同阶层、不同方面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维护日益多于传统意义上城镇职工总数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说到底是通过“基本职责”的履行,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加以具体落实。否则,讲“三个代表”、讲“执政为民”,却对侵害亿万农民工的权益的现象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无动于衷,岂不是说一套,做一套,光有口号,没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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