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企业化、契约化和市场化特征日益明显,各种利益关系日渐明晰,各种利益主体渐次发育成熟。矛盾磨擦与协调合作并存,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由于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其自主权利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由于受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影响,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和被动地位,以致其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如何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将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
劳动关系多元化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需要工会大力发挥协调作用。一是依法协调。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组织行为。劳动法律体系是工会协调的依据,通过劳动合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来明确有关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规定。工会法律监督体系,是工会参与协调的保证,可对企业集体合同每年进行1~2次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合同。二是政策协调。这是工会组织的高层次协调,要求工会广泛听取农民工的建议和意见,把农民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反映给政府,建言献策,从政策制定的源头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机制协调。当前要重点抓好两大机制的建设,即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这是《劳动法》赋予的权益;坚持和发展职代会制度,这是我国政体决定的,要依靠和发挥这两大机制来调整劳动关系的矛盾。四是预先协调。运用“预警、预报、预测、预防”四项措施来调整劳动关系,千方百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劳动关系多元化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需要工会大力发挥协调作用。一是依法协调。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组织行为。劳动法律体系是工会协调的依据,通过劳动合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来明确有关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规定。工会法律监督体系,是工会参与协调的保证,可对企业集体合同每年进行1~2次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合同。二是政策协调。这是工会组织的高层次协调,要求工会广泛听取农民工的建议和意见,把农民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反映给政府,建言献策,从政策制定的源头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机制协调。当前要重点抓好两大机制的建设,即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这是《劳动法》赋予的权益;坚持和发展职代会制度,这是我国政体决定的,要依靠和发挥这两大机制来调整劳动关系的矛盾。四是预先协调。运用“预警、预报、预测、预防”四项措施来调整劳动关系,千方百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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