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股份制企业中的农民工被侵权现象也尤为引人注目。主要是劳资关系方面的矛盾,如借农民工在实习期(培训期)技术不熟练的机会大量招用,未到实习期满就裁员,然后再招,甚至在正常用工期间就随便解聘农民工,拖欠、克扣工资,或不上保险、遇到工伤不赔偿,农民工找上门来,股东之间则相互推诿等。
股份制企业中农民工依法维权可依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同时,《劳动法》还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需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相当于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25%。职工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