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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维权】如何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保障监察体系?

    发布日期:2020-04-08 16:44  浏览次数:

    答:《劳动法》虽已明文规定禁止用工企业不签合同、收押金、扣证件、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人工资、不缴社会保险金等行为,但由于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使得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具体的案例处理很为棘手。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目前,全国已有10余个省市,依据《劳动法》制定了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法规。比如,河南省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扣押金将处以所收押金1~3倍的罚款,扣押证件每个将处以500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每使用1人处以500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处以3000元至1万元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额的1~5倍标准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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