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通常所说的“生死条款”,应为无效劳动合同条款。首先,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为违法条款。《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有的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却规定:“施工中如发生了意外,导致伤残、死亡的,其后果一律由其本人负担,本施工队与此无关。”明显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生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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