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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维权】农民工劳动合同未明确“工作内容”的是否应修订?

    发布日期:2020-04-08 18:03  浏览次数: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些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中“工作内容”一项,是指职工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上岗后必须完成的工作要求,如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等。“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和必备条款,没有“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是不规范、不完备的,必须严格依据《劳动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充实和修订。农民工如发现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工作内容时,应当就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的问题,尽快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协商中遇到困难时,可请求企业工会给予帮助。今后如若再出现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况,可依据充实、修订后的劳动合同与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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