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农民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劳动者有重新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农民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上述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农民工收取风险抵押金问题,劳动部分别以劳部发[1994]118号、劳办发[1941256号和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明令禁止。农民工所在企业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收风险抵押金应立即退还。如果为此发生争议,农民工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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