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做出认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裁决的行为。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本上是按照属地原则而设置的,主要设置在县、市、市辖区。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由地方自行决定。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三方性原则”,即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地方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的代表,并不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一方的代表,而是指那种能够代表用人单位利益的“雇主组织”,就目前来看,是指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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