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农民工一方死亡的劳动争议,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职工死亡引发的劳动争议(为因工死亡争议)。此时可由死亡职工利害关系人(一般可指定其法定继承人)为代理人。第二种情况是在仲裁程序当中职工当事人因故死亡,对此,可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作撤销案件处理(如被开除职工死亡,不再存在复职问题),或者通知死亡职工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
深圳收债|讨债公司|合法催债|正规讨账|律师清帐
|
Copyright © 2002-2023 华南收债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9208130号-2
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003号五层华南网集团,联系人:徐经理19168929205
深圳讨债,深圳收债,深圳清债,深圳追债,深圳要债,深圳催债,深圳讨账,深圳收账,深圳清账,深圳追账,深圳要账,深圳催账,深圳讨数,深圳收数,深圳清数,深圳追数,深圳催数,宝安讨债,宝安讨债,龙岗收债,罗湖清债,福永追债,龙华要债,蛇口催债,深圳讨债公司,深圳收债公司,深圳清债公司,深圳追债公司,深圳要债公司,深圳催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