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精神,合法权益连续受侵害的职工若申请仲裁,其申诉时效仍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该职工申诉时已超过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考虑到其合法权利属连续受侵害,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情况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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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精神,合法权益连续受侵害的职工若申请仲裁,其申诉时效仍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该职工申诉时已超过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考虑到其合法权利属连续受侵害,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情况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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