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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6:00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和其他文件。

    法律:

    1.《宪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2.《刑事诉讼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3.《民事诉讼法》第11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案例或现象:

    2006年8月,有几位新疆青年人因盗窃在温州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派出所民警由于语言障碍无法审讯,只得花钱请翻译,但是,由于在温州的新疆人都有较强的民族观念,不肯担任翻译。温州市公安局在花钱请不到翻译的情况下,只得特地从新疆请来维籍民警担任翻译,以维护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律师提示:

    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民族公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此,不单《刑事诉讼法》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作了规定。此项权利,司法机关不仅不能随便予以剥夺,而且有义务为各民族公民享有这项诉讼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从司法实践来看,各民族公民能否切实享有这项诉讼权利,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能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了保证这条原则得以贯彻实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各级各类司法机关应当继续培养或吸收一批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司法干部或专职翻译人员。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包括三方面内容:(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论他是作为当事人还是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回答司法人员的询(讯)问,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书写证人证言。(2)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这条规定不仅适用于我国少数民族公民,而且适用于参加诉讼的外国人。(3)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及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向他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用他所通晓的文字,或者聘请翻译人员,向他翻译诉讼文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