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他关系时,有要求他们回避并且不得办理该案和处理与该案有关工作的权利。
法律:
1.《刑事诉讼法》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该条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刑事诉讼法》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者,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刑事诉讼法》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4.《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
案例或现象:
1997年2月3日,某市法院开庭审判被告人吕学政贪污公款案时,当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并告知被告人可以申请回避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即站起,提出申请要求审判员吴卫东回避,理由是审判员吴卫东的父亲曾与被告人吕学政因为自行车相撞而相互殴斗,吴卫东的父亲被打伤住院,后虽然吕学政赔偿了医药费,但吴卫东一家人仍不肯罢休,吴卫东曾扬言:“他(指吕学政)要是落到我的手里,我让他吃不了兜着走!”法庭根据申请,决定休庭,经院长审查决定,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吴卫东。
律师提示:
回避即“避忌、躲避”,包含两方面含义:任职的回避和执行职务的回避。回避制度最早出现于司法审判之中,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于世的格言:“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的当事人案件的裁判者,否则就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审判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我国唐代就开始实行审判官回避制度。唐以后历代因袭此制。我国法院审理案子根据法律规定都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一般由三个人组成。当你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提出回避申请时,你得提供相应的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当事人提前知悉及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特别保障申请回避权的行使,审判人员应当在送达应诉传唤手续同时,一并将告知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该通知书应当载明承办人联系电话。当法院通知你开庭时,会在给你送达传唤手续的同时,将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一并送给你,使你可以预先知道都有哪几位审判员审理你的案子,如果你要提出回避申请,这时就可以提了。比如,你了解到有一位审判员与对方是“亲朋好友”,就可以要求他回避。如果你是开庭后才知道的,也不要紧,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都可以提。一但提出回避申请,法院会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如果对这个决定不服,你还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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