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法院第一审判决有问题时,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发现下列情况应该提出抗诉:(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3)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4)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5)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有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案例或现象:
2004年4月,52岁的吉林省白山市离异女子李某结识了42岁的离异男子周某。两人相处半年后,李某向周某提出分手。周某以索要10万元分手费为由,将李某囚禁3个月。周某用缝纫钢针蘸墨水,采用威胁等方式在李某的全身刺下百余字。警方于2005年1月9日将潜逃至山东的周某抓捕归案。周某落网后,他的前妻董某也向警方报案,指控周某曾同样用钢针刺字等手段对其进行残害。此外,还有一名女子也遭到周某类似的残害。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钢针刺字残害妇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3名被害女认为量刑较轻,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抗诉申请。3名遭残害妇女一致认为,周某用刀片割她们鼻子;用钢锉将受害人的门牙锉薄,再用钳子掰下;将受害人脚趾甲用暴力掰下等恶性情节都没有认定,因此她们已正式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的发放范围是有严格规定的,只能是公诉机关、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若被害人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则不能成为当事人,人民法院向其发放判决书则无法律依据,收不到判决书,其抗诉申请权则无从谈起。这是法律规定上的一个疏漏,所以,被害人应该主动、密切关注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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