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法律权利】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正当防卫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6:38  浏览次数:

    概念:

    公民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法律:

    1.《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防卫行为:(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行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5.《民法通则》第128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案例或现象

    2005年3月24日晚8时许,湖北省保康农民李某酒后到农妇王某家门前大骂不止,并扬言整死王某的全家。当晚10时许,王某在家喂猪时,又看到李某骂着向自家走来,感觉情况不妙,忙解下猪圈旁晾衣服用的一根绳子藏在身上。李某骂骂咧咧进了王家后,把王某拉到床上欲行不轨,王某忍无可忍之下,拿出绳子套在李的脖子上用力猛勒,致李某窒息而亡。2006年1月24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农妇王某的杀人行为属正当防卫,当庭宣判王某无罪。

    律师提示:

    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在现代国家里,当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受害者通常需要借助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通过刑罚权的行使才得以维护,消除已经受到的侵害,这是一种被称为“公力救济”的强制手段。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同违法犯罪斗争的有力武器。正确行使正当防卫应避免以下几种错误。一、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将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臆想为存在而进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结果造成他人无辜受伤害的行为。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来看,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如不法侵害不存在,正当防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行为人所进行的“防卫”,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二、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它具有被动防卫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防卫挑拨人,主观上没有防卫的意图,他主动挑拨他人,然后再借口正当防卫而实现其犯罪意图,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在防卫挑拨中,虽然被挑拨人实施了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不法侵害是挑拨人通过故意挑逗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不具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防卫挑拨绝不是正当防卫。被挑拨人进行的侵害虽然也是不法的,但具有上当受骗的性质。所以,防卫挑拨是有预谋的犯罪,应当按照其行为的性质依法论处。三、防卫第三者。防卫第三者就是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即加害于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其他人,使之遭受损害。防卫第三者与正当防卫的根本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防卫第三者则是加害于无辜的第三人。因此,防卫第三者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客体条件,其行为不能以正当防卫论处。因防卫第三者的情况非常复杂,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分别论处:第一,防卫第三者而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应以紧急避险论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防卫第三者而出于侵害之故意的,应以故意犯罪论处。第三,防卫第三者是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但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论处。第四,防卫第三者是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但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应以意外事件论处,不负刑事责任。四、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是指不法侵害没有着手实行或已经终止后,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所谓防卫,造成其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防卫不适时在形式上类似正当防卫,实际上它是防卫人一种有过错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防卫不适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而不能在事前或事后。其次,防卫不适时不仅在客观上不存在防卫的意图,而且行为人主观上也不存在防卫的意图,具有明显的报复侵害性质。五、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显违反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造成了不应有的社会危害行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有显著的区别。从客观上看,防卫过当超过了正当防卫应有的限度;从主观上看,防卫过当行为人虽然出于防卫的动机,但行为之时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过错。防卫过当行为实施人虽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这毕竟与一般犯罪不同。所以,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