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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紧急避险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6:39  浏览次数:

    概念

    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又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公民可以拥有采取损害另一种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免遭损害的权利。

    法律:

    1.《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案例或现象:

    侯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一日侯某驾驶客车由A城驶往B县,车上有50多名乘客,当行至一狭窄弯道处,发现前面一老农赶着头耕牛迎面走来,赶忙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当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5米多的深堑,侯某只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刮伤了老农,系轻伤,并撞死了耕牛。本案中,侯某为保护全车旅客的安全,撞死了一头耕牛、轻伤一名农民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负适当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公民在行使紧急避险权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免遭损害;二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三是面对危险没有其他办法避免时,不得已而为之;四是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紧急情况,才能实行紧急避险。(2)时间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正在发生的危险。(3)限制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对象条件,作为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比保全的合法权益要次、较小的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为了避免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而实行紧急避险。如军人必须参加战斗,消防队员必须扑救大火等,这些人员都不适用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