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公民患有精神性疾病,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发生,拥有不受刑事责任追究的权利。
法律:
《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或现象:
一名身患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相继杀死了其两任丈夫及亲生儿子。经司法鉴定,其杀人之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因此,该妇女对其杀人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样的处理,邻居感到惊恐不安,他们觉得此人像一颗重磅炸弹一般,时时危及着自身的生命安全。像这样的案件比比皆是,屡见不鲜,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有1600多万精神病患者。精神病犯罪的多发性及其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已不容忽视。
律师提示: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一经鉴定为精神病人或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处于精神病病发期时,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应撤销案件;已移送起诉的,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认定了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指出作出这样的结论需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定,但没有明确规定谁才有权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样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7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一规定虽然进一步细化了医学鉴定程序,但仍旧未能解决在作出鉴定结论以后,该由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在我们日常接触的涉及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案件中,一般的做法是医院在作出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鉴定结论后,接着就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事实上的操作者是医院。当然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在1989年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