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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民事起诉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6:57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之间或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或出现不稳定状态,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的权利。民事起诉权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当公民行使民事起诉权,依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就有受理民事起诉的义务。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诉讼请求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15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8.《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9.《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0.《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1.《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或现象:

    2005年3月10日,田平与施工队的其他几个工人在拆除李成的旧房屋时被倒塌的砖墙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无人愿意对田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3月20日,田平的家人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雇主董明和房主李成告上法院,以田平是在受雇于董明而从事拆房致死为由,要求被告董明赔偿其死亡赔偿金20.96万余元、丧葬费90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52.5元、误工费516.96元、交通费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计人民币32.42万余元,以被告李成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董明承建为由,要求李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田平是董明的雇员,董明不具备施工资质,且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田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导致死亡,雇主董明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成作为业主和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董明承建,应承担连带责任。董明主张房屋的拆除是由董军承包的,无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在被告间就谁是雇主争执不下及雇主与房主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下,对事实依法作出认定,并判决雇主董明赔偿原告因其亲属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7.21万余元,房主李成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第一,要正确选准被告:一是要明确争议事项的性质。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是家庭民事纠纷还是其他纠纷?从中找出真正的侵权者。二是对合同纠纷,要明确对方是否合同的主体?如果不是,不能将其列为被告;对侵权纠纷,要明确对方是否是使自己利益受损的实际责任者?如果不是,也不能将其列为被告。三是对合同纠纷,要审查签约人是否具有违约行为?如果对方没有违约,不能列为被告,即使列入,原告也会败诉。所以,原告要寻找到使自己利益受损的真正违约者并将其列为被告。四是对于侵权行为,要分辨侵权行为人并找出过错或相关的证据(法律规定,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除外)。第二,打官司要有积极的战术:一是理智处理冲突。身在诉讼之中,必然免不了针锋相对、各执己见,当事人在诉讼中发生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冲突是因当事人之间在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上存在重大差距、利益相互矛盾、沟通存在障碍等原因产生的。冲突要经过潜在、被感知、发生到结果等阶段的一个过程。冲突是缺乏适当沟通渠道而产生的结果,因此,解决诉讼中的冲突需要保持积极地解决冲突的态度、加强自我意识的控制、不采取过激的不理智方式、加强自我反省等必要的原则。二是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流。在打官司中,面对争议和利益,很难避免焦灼的状态。然而,良好的方案和结果需要客观、冷静、积极的态度,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把握沟通的主动权,不因对立形势的严峻而舍弃良好的时机。争取创造一种既讲原则又不失和谐的诉讼环境,这对于实现打官司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三是正确地与法官进行交流。在打官司中,正确与法官进行交流的目的是在最大限度内求得法官对案件的认同。法官是具有法律修养的人。一个优秀的法官在审理每一起案件时,都能够忠实于法律,考虑审判结果的社会效益,保护人们心中的一份真善美的情感。四是善于了解打官司的对手。了解对手是为了把握对手,取得主动,掌握战机,贏得诉讼。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对手可以获取必要的信息,用以判断对手实力强弱进行战略决策;可以根据对手的特点因势利导,见机行事;了解对手还可以遇变不惊,早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