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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7:09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接受被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代为民事诉讼的权利。它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形成的,这种委托关系的建立必须遵守法定的手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可以变更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这种变更,无论是扩大还是缩小原来的授权范围,都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民事诉讼法》第59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3.《民事诉讼法》第60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4.《民事诉讼法》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5.《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第8条第3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承认。

    案例或现象:

    宜宾县横江镇石城村村民田声琼之夫李大春在浙江省温州市打工死亡后,为索回各项赔偿损失,田声琼于2006年8月12日到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与该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按胜诉标的总额实得金额的13%给付乙方(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报酬;办案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等由乙方承担。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派李德富和李大均、李大付一同前往浙江省温州市处理。李德富一行到温州市后,经过与死者李大春务工业主方谈判,达成协议由业主方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并由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仲裁协议书。李德富一行在此次办案中共用去差旅费5295元,此笔费用已由田声琼支付。田声琼领到赔偿费用后,并未按合同支付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相应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与田声琼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应得报酬19500元,扣除田声琼所支付的5295元差旅费,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实际应得14205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律师提示:

    委托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委托代理人所作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所作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对被代理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委托代理人如果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此外,委托代理人有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被代理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即使有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以外,仍应出庭;确实白于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为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离与不离,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破裂与否的事实,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讲清楚,非委托代理人所能代替,因而民事诉讼法对此特别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