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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民事先予执行申请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7:17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因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先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权利。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民事诉讼法》第98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3.《民事诉讼法》第99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例或现象:

    孟雨,男,28岁,山东人,2003年和妻子一起来到昆山做装修工,家有未满周岁儿子。一天,他在公交车站台等车时,由于两车相撞,把他撞倒在绿化地上。经医生诊断,颈椎受伤较重,为9级伤残;一侧睾丸被切除,为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鉴定,事故中孟雨没有责任,为受害者。但因为事故双方都不接受调解,小孟把肇事方告上了法庭,等待判决。但一切赔偿都需要法律判决后才能执行,肇事一方在付了孟雨起初治疗的医药费后就不再付钱给他,小孟只得耐心等待判决的下达。由于需要证据,他往返于苏州和昆山之间,为自己的残疾做鉴定费了好几个月时间。同时,肇事方中有一辆车是江西的车子,法庭只得以书信形式向车主送开庭的传票,要求他来出庭,但因地址不准确,传票被退回来。当事人未答复就只能在报纸上做公告,而公告一登又需要3个月时间,期满后才能开庭。因此,法庭的判决只能一拖再拖。没想到,这么一拖就拖了近一年。因为公告期未满,法院还是无法开庭,而此时孟雨因为伤势无法做工,生活日益窘迫起来。他和妻子及几个老乡一起在乡下租了一间民房,每个月要200元的房租;孩子还小,老婆带孩子,也不能上班挣钱,小孟只好向老乡借钱度日,但老乡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渐渐地无法帮他们了。此时,小孟又发现自己胸口开始疼了,只好又去医院检查,查出是因性激素分泌不均胸口长出肿块,必须尽快动手术,手术至少需要5000元费用。迫不得已,孟雨找到了苏州丰田律师事务所的蒋律师及负责此案的法官,向他们诉说了所面临的困境。蒋律师提示当事人可以行使先予执行申请权,并与法官商量,一起帮助小孟收集证据,并多方联系,与相关保险公司协商,最终为他提前争取到了12000元的资金。有了这笔钱,孟雨不仅可以立即做手术,还解决了妻儿目前的生活困难问题。捧着这笔来之不易的钱款,孟雨十分感谢蒋律师和法官使他顺利地享受了这一法定权利。

    律师提示:

    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法院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子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子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有三类: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