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请求法院予以补救的权利。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民事诉讼法》第24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闫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案例或现象:
郑工有一民事诉讼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上诉期限于2005年1月15日届满。但其住地由于连日暴雨于1月10日山洪暴发,交通中断,1月17日,交通恢复。郑工不服法院判决,即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也就是1月27日前提出顺延期间的申请。法院准许了他的请求。
律师提示: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否则,当事人就失去了再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权利。顺延就是把耽误的期限补足。顺延的期限根据耽误的时间确定。延误期间的事由,既可能发生在一审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二审程序中,在哪个程序发生延误,向哪一审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但延误上诉期间的,应当向作出裁判的一审人民法院申请顺延。准许顺延的法定理由,不能依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而定,而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顺延的法定条件的,才能批准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