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使民事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权。受害人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中,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因难的,可以行证明材料(如单位出具的收人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有关家庭情况证明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给予减、免、缓交诉讼费。
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案例或现象:
1973年6月4日,17岁的刘淑兰在北京动物园河马馆实习时,为轰赶进入河马兽舍的麻雀而被护崽母河马咬伤致死。事后,北京动物园负担了刘淑兰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并先后给刘家人安排了工作,分配了一套住房,发放困难补助共计6800元。刘家于2004年旧事重提,向动物园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44万元。北京一中院审理后对河马咬人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死者母亲张钰珍向动物园提出的44万元索赔。考虑到原告家庭困难,且是因工伤死亡引起的诉讼,法院将张钰珍一、二审共计1.8万余元的诉讼费全部免除。
律师提示: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非诉讼案件免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