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法律权利】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民事撤诉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7:20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权利。它包括撤回起诉权、撤回上诉权、撤回再审申请权、撤回支付令申请权和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权。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56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均由人民法院裁定。

    2.《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案例或现象

    于景胜是吉林省敦化市农民,此前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称其于1993年以亲身经历的、发生在长春市西安大路边的真实事件为素材,创作小品《卖拐》,后于1998年修改后,向辽宁沈阳赵本山公司和中央电视台等投稿。2004年间,于景胜发现由著名演员赵本山在中央电视台2001年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小品《卖拐》的署名作者为何庆魁等人,一些关于小品《卖拐》获奖的新闻报道也提到何庆魁自述创作小品《卖拐》的过程。后于景胜在北京国林风书店购买了含有《卖拐》小品的光盘,以何庆魁剽窃其作品、北京国林风图书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复制品均已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何庆魁停止侵权并赔礼道。诉讼中,于景胜申请对案件关键证据《卖拐手稿》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供相应鉴定材料,后以经济原因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认为,于景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于景胜撤回对何庆魁、北京国林风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

    律师提示:

    申请撤诉的条件:一是申请撤诉人必须是原告,或受原告委托的代理人;二是必须是自愿的;三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因撤诉而侵犯他人利益,也不得规避法律的制裁;四是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撤诉是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两种。视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并未明确表示自动放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拒绝履行法定诉讼义务的行为,推定其自愿申请撤诉,并裁定准许撤诉,从而终结诉讼。申请撤诉包括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是法律赋予原告专有的诉讼权利,准予撤诉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表现。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撤诉并不纯粹是原告或上诉人单方面的诉讼行为,而是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或人民法院准予撩诉的两种行为共同构成的诉讼活动。原告或上诉人行使请求权,需经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撤诉,撤诉才能最终实现。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案件即不能终结,诉讼程序必须继续下去。即使在视为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仍要裁定是否准许,这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