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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民事上诉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7:20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再次审判,变更或撤销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权利。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享有法定上诉权的人必须在上诉期限以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上诉权,可以对原审法院判决的一部分或全部提出上诉。当事人对上诉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后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也有上诉权。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2.《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3.《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4.《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案例或现象: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奥运会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其肖像权案判决后,刘翔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8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翔的代理律师出庭代表刘翔参加了诉讼。开庭后,刘翔的代理律师使用投影仪等设备图文并茂地阐述了刘翔的上诉理由。刘翔在向法庭提交的长达10页的民事上诉状中,阐述了三个方面,多达10条的上诉理由。主要内容是,上诉人刘翔的诉讼要求制止侵害肖像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精品报社在其千期专刊的封面和其他版面使用刘翔的肖像,不构成民法理论上的合理使用;涉案两张图片来源不明,不能认定其来源合法。刘翔认为,精品报社在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封面上以刘翔在奥运会上跨栏的肖像作为其主要内容并在其他版面上使用刘翔的肖像,均未经其本人同意,已具备了侵害其肖像权的要件。而且精品报社在同期报纸封面上还刊载了中友百货的购物节广告,并从中获得广告费,从封面安排设计上,广告与刘翔的肖像没有明显分界线,形成了潜在的和必然的联系。由此,刘翔认定,精品报社将其肖像用做千期专刊的标识,其直接目的是利用刘翔的知名度为这期专刊作宣传。因精品报社通过卓越公司经营的精品网宣传推广千期专刊的印刷品和电子版,卓越公司应与精品报社一起对侵犯刘翔肖像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刘翔在上诉状中还就原审法院不准其撤回起诉提出异议,认为这样做违反了法定程序。宣读上诉状后,刘翔的代理律师还当庭出据了三份新证据,以证实三被告构成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事实。

    律师提示:

    行使民事上诉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合法的客体;二是合法的主体;三是在上诉期限内行使权利;四是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