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特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决定、有关人员民事回避事项的决定不服,申请受诉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再次审查复议,以纠正原裁定、决定错误的权利。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48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民事诉讼法》第99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法院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例后现象:
某发展有限公司,因还款纠纷一案,不服法院民事裁定书作出的“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收缴利息”的裁定。便以申请人的名义提出了该裁定书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和该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要求申请复议。认为该裁定书对事实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1)该裁定书始终未提原告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原告自1995年7月18日至1998年8月25日3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申请诉讼,申请人也从未向其承诺还款,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一审裁定是错误的。(2)该裁定书认定原告接受《还款计划》与事实不符。该裁定书认定原告自始接受了1998年8月26日的《还款计划》是错误的。原告在当时并不接受该还款计划,申请人也不承认该还款计划,因此,申请人认为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权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而法院作出裁定没收利息也是于法无据的。由于原告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申请人对原告不再负有法定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对原告不再负有法定还款责任,法院不应裁定收
律师提示:
民事申请复议的特定范围依照法律规定仅限于三种:一是财产保缴利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撤销原民事裁定书。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二是有关人员民事回避事项的决定;三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决定。当事人对相关裁定或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上裁定或决定的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裁定或决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认为裁定或决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或决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