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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民事申诉权和民事再审申请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7:22  浏览次数:

    概念:

    民事申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问题处理不服,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民事诉讼再审申请权,是指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享有向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的权利。法律对公民的民事申诉主体、范围、时间、次数不受限制,申诉内容十分丰富,效果也不可低估。不少民事案件就是人民检察院和上一级法院在审查民事申诉时发现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提起民事抗诉或建议再审,从而开始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申诉权是对不服裁判结果的当事人的最后一次法律救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时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按何种程序办理,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有待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更好地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民事诉讼法》第18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5.《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6.《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7.《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8.《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9.《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款: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案例或现象:

    某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从规范各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入手,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申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实行“三公开、两告知、一提示”制度,公开、公正地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还减少了当事人的无理缠诉,防止了矛盾激化。实施此项制度以来,该院所受理30余件民事申诉案件未发生一起缠诉事件,有效防止了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违法越级上访的发生,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三公开“两告知”提示”制度,包含了有关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办案时限、程序、要求、终止审查的情形、申诉人及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相关细致规定40余条。

    “三公开”即受理案件公开、审查案件公开、案件结论公开。受案公开是指受理当事人申诉的案件要做到受案条件和立案时限公开;审查公开是指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公开分歧,公开调查,公开质证,公开辩论;结论公开是指案件审查终结后,应将是否提请抗诉的审查结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两告知”即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和其代理人在申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提示”是指向申诉人提示向检察机关申诉可能要承担的诉讼风险。即:等待判决、裁定生效后到检察机关申诉,将丧失上诉权和上级法院可能改判的机会;申诉不可能立即产生对抗法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效力;申请抗诉的案件不能保证件件都能进入抗诉程序;即使进入抗诉程序,案件也不一定必然导致改判。

    律师提示:

    申诉案件历来都是“暗箱”操作,某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的上述做法使申诉复查走出了多年的“暗箱”,打开了当事人合法参与申诉复查的大门,堵塞了当事人通过私下“勾兑”甚至非法手段干扰审判活动的渠道。听证规定的法官集体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到场诉辩,给每一个当事人以公平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均等机会,真正体现“有理讲在法庭”的审判公开的精神。公开听证,既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申诉权利的保护,又强化了听证法官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应该说公开性是“申诉复查听证”的本质特征。同时,三公开也有利于法官廉洁办案,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再审立案的质量。申诉复查听证制通过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听证,当事人当场陈述,增加了案件复查的透明度,能有效地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以及一人审查可能产生的其他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