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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选民资格案件起诉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7:24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名单的申诉所作的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通过该权利的行使,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保证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达到不错、不漏、不重,不至于使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被错误地剥夺应有的公民权。选民名单要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让村民群众监督,并在一定的时间提出问题。对村民的申诉意见要及时处理;不服处理决定的要告知当事人依法就“选民资格”确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1.《选举法》第3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年满18周岁,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法》第26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选举法》第38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4.《选举法》第28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5.《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6.《民事诉讼法》第165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案例或现象:

    30岁的江山是湖北籍在深人员,移居深圳9年,已在深圳购房,2003年12月入住深圳独树社区碧岭华庭。2006年2月,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发了两份文件,试图创造性地重构城市社区的组织架构——在社区设立工作站,承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居委会将作为一个纯粹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出现。其后,深圳各居委会的换届选举陆续开始。

    那时的江山,已经成为所在社区业主维权活动的积极分子。他一得知居委会的换届选举信息,就力争进入居委会。4月8日,独树社区发出选民公告称,选民登记已经开始;4月22日上午,选举委员会下发各小区《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同日,江山在东晓街道办事处得知:他可以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而且要回原户籍地居委会开一张不在户籍地参加选举的证明。4月22日下午下班前,江山将武汉市汉阳区洲头街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传真件提交至选举委员会。内容为:“江山户口所在地为汉阳区洲头街派出所,因江山本人长期在深圳市工作,已购买住房,因故不能参加本社区组织的一切社会活动。”但随后的登记历程仍然波折不断:同其他几位业主一样,江山先后被要求提供证明原件而不是复印件、补交公安机关开出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工作单位开出的工资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并最终没有被列入选民榜。5月11日上午,江山前往罗湖区人民法院,状告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在收到他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后,把他排除在选民之外,侵犯了他的选举权利。江山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选举委员会确认其选民资格,并发放选民证。据报道,江山先后六次到法院,均未得到受理。5月25日,罗湖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启动了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审理此案。开庭长达六七个小时,选举委员会胜诉,江山被判决不具备选民资格。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提示: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规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这个机构来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成员7-9人,最多不得超过11人。实践中,成员一般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群众代表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选举时间、方法、步骤和要求,并预算经费。镇政府可派员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