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债务人在督促程序中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愿清偿债务的权利。
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案例或现象:
申请人:杨某,某钢铁厂工人。被申请人:张某,杨某之同事。张某1990年元旦结婚时向同事杨某借款4000元买高档电器。借据写明:借期半年,到期连本带利还款4200元。1991年5月10日杨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张某以刚结婚,无钱归还为由拒绝。为此,杨某于同年5月21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属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遂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支付令,限令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于5月29日收到支付令后写信给法院,承认自己与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提出因无力一次还清,请允许分期还款至1991年底全部还清。法院认为这是债务人对法院支付令的异议,表明不能以督促程序来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遂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并告知债权人可以起诉。
律师提示:
一时无力在15日内清偿债务。要求分期偿还债务,对此,法院不应当本案例中债务人并未就支付令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只是认为自己视为异议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于债务人要求分期偿还债务的请求,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视情况处理。如果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则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债务,又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中止执行。支付令异议权的行使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间为15日,与诉讼程序中对判决的上诉期间相同,该期间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计算;二是提出异议的形式只能以书面为准,即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异议书的内容只要表明不愿或不应当履行支付令中所载义务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附加充分理由。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