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否则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恢复票据持有人票据权利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时的一种救济方法,对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的正常流通具有重要作用。公告是法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院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定程序。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限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内,或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或张贴于证券交易场所。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以公开的方式,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的公告应写明下列内容:(1)公示催告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全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机构所在地等。(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将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3.《民事诉讼法》第195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公司法》第144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5.《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案例或现象:
张姐是一单位的出纳,她保管的一张面值10万元的“银行汇票”不慎丢失,当天她便到银行挂失止付,银行认为她的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属于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她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在12小时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为60日;公告宣称: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律师提示:
在我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三种情况,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股票和海事诉讼中的提单等提货凭证发生丧失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范围是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的,即主要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被盗、遗失、灭失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向和国外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的立法经验,该条款的后段又作了一项较为灵活的原则性规定,即规定对于其他事项,有关法律也可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目前,《公司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对记名股票和提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实际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更应该拓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范围。对于仓单、债券、载货凭证等有价证券,应当允许申请公示催告。对于丧失有价证券之情形以外的其他特定事项,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也十分必要,例如对遗产报明债权、搜集继承人等情形,这与有关实体法制度的完善有密切关系。此外,我国《继承法》对于从遗产中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虽然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使债权人报明债权的公示催告程序,这样来,在用遗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就很可能会遗漏某个或某些债权人,因为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一定全部是公开的,并不一定为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所知晓。所以,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债权人报明债权的公示催告程序就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