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公示催告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权利。除权判决是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申请,法院所作的宣告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197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民事诉讼法》第197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指申报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或现象:
2006年4月8日海州法院受理申请人防城港市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要求对其失控的由华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代表承运人中国远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记载装运62905.50公斤树枝篱笆的海运提单(提单号:CO SU 26906170) ,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海州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海法催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提货凭证无效。并发出除权告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防城港市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提货凭证项下货物有权请求提货。
律师提示:
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