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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破产申请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7:31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企业破产的权利。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2.《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3.《民事诉讼法》第205条: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5.《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6.《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7.《企业破产法》第8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案例或现象:

    2004年8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南京伯乐电器(集团)公司、国营新联机械厂、国营第九二四厂的申请,依法受理上述三企业破产案件。伯乐电器在其申请中称,由于连年停产,企业亏损严重,负债累累,资金枯竭,难以维继,因此请求宣告破产。国营第九二四厂始建于1959年,属国有大型军工企业。20世纪80年代,该企业军转民后生产伯乐牌电冰箱。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国营新联机械厂为核心成立了南京伯乐电器(集团)公司。由于种种因素,上述企业于1999年停产。2000年与外商合作生产伊莱克斯牌电冰箱,但于2003年6月终止合作。截至目前,企业的主要产品已全部停产,企业负债总额达14亿元。其中,欠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本息就高达8.5亿元,企业的生产经营债务涉及400家单位,已进入法律程序的有115家。此外,上述企业还拖欠职工集资款2406万元;拖欠职工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以及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9000万余元。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将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上述企业进行资产变现,并依照法定的偿还顺序进行清偿。

    律师提示:

    破产申请权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行使。申请破产只能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提出,债务人申请国有企业破产的,还必须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申请破产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向债务人(债务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