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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破产和解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7:32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就延期偿还债务的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权利。破产和解并不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不经过破产和解,法院亦可直接宣告企业破产。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2.《企业破产法》第95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企业破产法》第96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4.《企业破产法》第97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5.《企业破产法》第10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6.《企业破产法》第106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或现象:

    桂林八里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注册资金50万元。公司成立后,因注册资金少,遂用公司股东灵川县广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土地178亩兴建农贸市场,共建成农副产品店面421套,大部分已售出。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桥梁作用,使购买店面的投资者得到高回报,公司售出店面后,要求投资者将店面交由公司统一管理,对外统一招商,并由公司支付固定店面租金。但在统一经营过程中,由于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公司股东产生矛盾,加上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桂林南方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03年9月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公司破产,拍卖资产还债。灵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破产案后,于2004年1月5日依法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但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一旦公司破产拍卖,将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尤其是数百店面的所有者将血本无归。为了使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法院同意公司照常经营。同时,为使企业重振雄风,早日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在法院的建议下,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多次召集公司股东协商,终于说服由股东灵川县广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接管。2006年3月30日,清算组提出债权人的债权由公司股东灵川县广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承债式收购的和解方案。该方案得到全体债权人的认可。之后,灵川县广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按和解方案的要求,将债权人的债权分别予以兑付或落实。2006年6月19日,破产清算组提请法院终结该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历经两年多的经济纠葛后,相关各方达成和解协议。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桂林八里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恢复其企业法人资格,使这艘“航母”终于再度扬帆起航。

    律师提示:

    破产和解必须经过启动破产程序、提出和解申请、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审查和解协议、公告和解6个阶段,期间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破产和解申请必须由债务人提出。债务企业申请和解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草案内容包括: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或请求减少债务的数额等。使破产和解成为与破产宣告并列的程序,和解不成,可以进入破产宣告。二是申请和解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国有企业申请和解的,要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非国有企业申请和解的,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破产宣告前提出。三是和解协议草案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四是和解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并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中止破产程序。五是防止久“和”不决。从启动破产程序到和解协议生效要经过1年甚至更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