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民事非讼案件的其他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有关公民和组织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某种事实或某项权利的权利。如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申请权、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申请权、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权、指定、变更、撤销监护案件起诉权等;二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非讼判决确有错误,有关人员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的权利。如宣告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案件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公民重新出现;认定某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公民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休养,精神状态已经恢复正常;认定某项财产无主的判决生效后,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出现此类情况,有关人员均可向原审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原判决。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160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166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民事诉讼法》第167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5.《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6.《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7.《民事诉讼法》第171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8.《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1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间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9.《民事诉讼法》第173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0.《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11.《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12.《民事诉讼法》第176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案例或现象:
王老三系新安县南李村乡黄洼村农民。其长子名叫王阳,1997年7月9日王阳因下岗无业,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后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没有下落。王老三心里明白自己的儿子是凶多吉少,就产生了独霸家产的念头,想把儿媳赶出家门。王老三就于2002年3月27日向新安县法院申请宣告王阳死亡。王阳之妻李勤得知公公申请宣告自己丈夫死亡的消息后,非常伤心,也非常气愤,遂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坚决不同意宣告其丈夫王阳死亡。
经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勤系王阳配偶,王老三系王阳父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申请宣告死亡顺序上配偶为第一顺序申请人,父母为第二顺序申请人,在第一顺序申请人不愿申请宣告死亡时,第二顺序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资格,故依法驳回王老三宣告其子王阳死亡的申请。
律师提醒:
与争讼程序相比,非讼程序更强调简捷经济,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认为非讼程序轻视公平和正义。事实上,非讼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只需采取非讼法理即能实现其主要目的。若采取争讼法理解决非讼案件,则背离了非讼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也不当增加非讼案件的解决成本。同时,虽然法律规定对于非讼裁判不得提起上诉和再审(以应和非讼程序的简捷性和经济性),但是法律也规定对于非法或不当的非讼裁判的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再如,利害关系人对于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尚须交待的是,在非讼程序进行中,若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裁定终结非讼程序,有关争议应依争讼程序解决;在非讼程序进行中,若出现对权利等实质事项的争议时,则应适用争讼法理和争讼程序解决,比如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对于是否为破产债权发生争议,则应当提起确认之诉依照争讼程序来解决该争议,因为有关债权的争议理应通过争讼程序解决而不得以非讼(破产)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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