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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选择先行复议权

    发布日期:2020-04-13 11:09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阶段的,有选择先行复议或是直接起诉的权利.

    法律:

    1.《行政复议法》第19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子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3.《行政诉讼法》第3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处罚法》第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或现象:

    2003年4月2日,原告张某几人到某歌厅去唱歌,在喝酒时,张某到王某处购买了两包毒品。张某等几人在吸食毒品时,当场被某县公安局查获。当天,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张某非法买卖毒品、非法吸食毒品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和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并将两份处罚决定书送达了张某。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接受处罚后,于2003年6月20日,以自己的行为只属吸食毒品,而不属买卖毒品,被告某县公安局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对张某非法买卖毒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原告缴纳的2000元。本案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规定,原告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未规定应先申请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按被告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被告告知的诉权,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提示:

    行政复议后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公民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先行复议。如果此时复议机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告知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拒绝复议,或者人民法院由于公民曾经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公民自由选择,在选择了申请过行政复议而不予受理起诉,这都是侵犯公民选择先行复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