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复议机关与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两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公民即可选择其中之一起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如果被告所在地与原告所在地分处数地,则数个地方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起诉,如果已经向两个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
1.《行政诉讼法》第13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法》第14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行政诉讼法》第15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行政诉讼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行政诉讼法》第19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行政诉讼法》第20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或现象: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2年7月开始实行行政案件异地审判,到2003年6月受理此类案件81件,从已审结生效的45件案件看,政府败诉29件,败诉率64.4%;而2001年审结的107件同类案件,政府败诉14件,败诉率13.1%。两个百分数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行政案件异地审判有价值。如温岭五家企业404名职工为养老问题状告温岭市政府。因为温岭市政府下了一个文件,要求对温岭市五家企业400多名职工的一次性“社保”退出来,将他们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温岭市社保局根据政府的文件精神,停止了几百名职工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官司就打起来了,中院受理此案后,指定由路桥法院行政庭审理。开庭审理那天原告来了100多人,庭里只能坐下30多个人,大部分站在庭外。市长也来了,市长说:我听法律的。老百姓原来一肚子不满,看到市长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气愤慢慢消失。后来温岭市政府完全接纳法庭的审判意见,变更原来的行政行为。几百名职工满意,案件也就撤诉了。临海市东湖村与市政府因为土地确权引发纠纷,官司连打两场,交叉审判两次。先是玉环法院后是天台法院,村民两打两赢,政府两打两输——都服了。原村长杨志富说,市政府把我们的土地随便确权给另一家,我打了18次报告,他们就是不听。这个村1000亩地都给了国家,我没有意见,现在这几亩地你政府不能说给谁就给谁。我不希望跟政府打官司,哪个老百姓愿意拿着鸡蛋碰石头?除非真冤。他说这个官司要不是异地审判,搁在临海审,连立案都难。一交叉,有希望了。所以,实行异地交叉审判的法律意义:一是可以打破种种“保护伞”,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二是老百姓可以摘除思想包袱、减轻精神压力;三是有利于增强法院的公信力。对此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A县的案子到B县去审理,路途远会增加诉讼成本,执行难度增加。但老百姓表示:路途远不是大问题,不公正才是大问题。
律师提示:
中国的老百姓怕“打官司”,更怕打“行政官司”,因为行政官司很难在本行政区域内打赢,因而,行政官员对老百姓的“告状”也不屑一顾或不予理睬。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为最大可能地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实现选择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造性地实行异地交叉审判,即对被告是县级政府和重要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由中院直接受理,指定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审判。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大部分案件由中级法院审判,把行政案件的一审放在中院,这个办法很好,一是行政干预少,案件受理容易;二是审判资源能得到更好的利用,把审判力量集中到中级法院。为了更方便老百姓诉讼,一些案件可以到县里巡回开庭。简单案件可以被告就原告,就在基层法院审,也可以让原告自己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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