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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行政诉讼中的申请撤诉权

    发布日期:2020-04-13 11:11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在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原告有权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的权利。

    法律:

    《行政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案例或现象: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在玉的家人怀疑张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多次审理,佘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即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37.13万余元。2005年8月31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山县政府、京山县人民法院及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导在荆门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主持下,在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会议室与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佘祥林的兄长佘锁林进行了沟通,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佘祥林支付人身侵权赔偿金25.69万余元(含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此外,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与佘祥林签订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的补助协议。佘祥林认为其赔偿请求已得到解决,放弃了其他赔偿请求,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赔偿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两种。视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并未明确表示自动放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拒绝履行法定诉讼义务的行为,推定其自愿申请撤诉,并裁定准许撤诉,从而终结诉讼。法院审查后准予撤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终结第一审行政诉讼审理程序。原先不得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争议事实再行起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但原告是因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应当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