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主持其与被告关于赔偿问题的调解的权利。虽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法律规定,行政的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法律:
1.《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案例或现象:
2002年9月10日,某乡人民政府因某村民不缴纳有关税金,扣押其农用运输车一辆。2004年12月28日,该村民因对乡政府的上述强制扣押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乡政府的强制扣押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返还其所属的农用运输车、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合议庭经庭前审阅卷宗及多方面调查了解,基本确定如下事实:原告在被告采取强制措施前,未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被告乡政府对原告财产采取强制扣押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针对此种原、被告均存在行为错误的情况,合议庭从考虑解决纠纷的效率、彻底性、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出发,运用了调解的结案方式。合议庭对原、被告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法、讲理的调解协调工作。首先,使被告充分深刻认识到其强制扣押行为在适用法律及行为程序上的违法性,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带来的侵害,并说服被告返还原告其扣押的财产并赔偿原告的有关损失;其次,在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一定的说理,使其认识到其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性,使其能从大局出发,从维护行政机关公众服务形象出发,对被告的行政行为予以谅解。最后,经过合议庭的调解、协调,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将扣押的农用运输车返还原告,并赔偿了相关损失。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至此,该案中的矛盾纠纷完全解决。
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案件主要存在于行政赔偿案件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或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等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这类侵权赔偿的范围类似于民事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是金钱赔偿或恢复原状等财产责任。这里,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请求权人可以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赔偿请求权。所受损失可以计算,是否全部赔偿及赔偿多少,都可以协商,公平合理解决。我国行政诉讼法已明文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实务中这类案件亦不在少数。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运用,还有行政合同案件的调解,这是行政主体依据诚信、公序良俗、情事变更等私法原则对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出增减得失的调整,引发行政案件,若调解,人民法院不应拒绝;还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调解,如果行政主体不等法院判决而主动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人民法院亦当不应拒绝;还有行政裁决案件的调解和行政处罚显失公允的案件之调解,以及其他许多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涉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调解。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若行政机关改变不合理的决定,并做出新的行政行为,使之更加符合客观事实及立法精神,对公益影响又不大,这种积极作为合乎行政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要求的,理当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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