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公民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对被告进行反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法律:
《行政诉讼法》第9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案例或现象:
杨某在行政诉讼一审中,由于被告是乡政府,出庭的又是乡的长,面对父母官,原告在法庭审理时不敢展开辩论,没有充分地论述自己的权利主张和理由,结果一审败诉。于是他认识到辩论的重要,便在二审开庭时聘请了一位敢说善辩的律师。律师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对被告的观点进行反驳,充分地行使了辩论权。其权利主张和理由被法庭采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使案件得以胜诉。律师提示:辩论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凡是作为定案根据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辩论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充分地、平等地行使辩论权。但辩论必须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序地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对辩论中脱离案件,超出范围的现象则应及时予以制止。在庭审辩论中,参辩人员应当努力做到:一是脱稿,并善于把开头言说好。设计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考虑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二是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如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三是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辩论者来说则是不道德的。辩论语言要以情感人,但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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