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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行政诉讼中的申请先予执行权

    发布日期:2020-04-13 13:34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在人民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以前,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权利。申请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解决原告生活、生产上的困难和需要,及时、有效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第2第、第3款: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行政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例或现象:
    原告姜某原系解放军某部排长。2001年7月因公负伤,属于三级乙等伤残人。每月享有860元残废军人抚恤金。2002年2月姜某被批准回乡,同年5月到县民政局办理手续并要求领取2002年2月至4月的伤残抚恤金。县民政局以姜某尚未及时办理手续为由拒发抚恤金。姜某不服,于2002年7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县民政局发给其抚恤金。在诉讼期间,原告姜某以其生活困难为由,申请法院令被告县民政局先予发给其3月份至6月份的抚恤金,解决其生活困难。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姜某所提的理由属实。据此,作出书面先予执行裁定,令被告县民政局先予发给原告姜某2002年3月份至6月份的抚恤金共计3440元。
    律师提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必须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要求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等;(3)法律关系必须明确,即原告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履行给付的义务已经明确,对此不需要调查取证,只是何时给付和给付标准没有最后确定;(4)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