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原告具有请求法院査处和追究行政机关违纪、违法人员责任的权利。
法律:
1.《行政诉讼法》第56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2.《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案例或现象:
2001年4月27日晚,宜宾市珙县公安局珙泉镇派出所集中清查文化、娱乐场所时,怀疑珙泉镇歌舞厅服务小姐陶先碧与珠县磷氨厂一职工有卖淫嫖娼行为,遂将二人带回派出所留置盘查。28日下午,派出所组织人员进行讯问,陶先碧始终否认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更没有金钱交易。珙泉派出所副所长邓增伟恼羞成怒,恶语相加,首先对陶实施殴打,并放任联防队员赵正林等人猛踢陶的头部,陶当场出现头痛、呕吐等症状。29日上午,见实在逼问不出有价值的证词,加之陶先碧伤势过重,派出所才将其送到县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陶先碧于当晚10时死亡。死者家属要求查明死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后经法医鉴定,陶先碧右侧头部钝性损伤,脑部硬膜血肿压迫脑组织引起生命中枢功能衰竭死亡。
2003年7月6日,廖泽文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请求立案侦查申请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反映妻子是经自己同意去娱乐场所工作的,是良家妇女。同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将此案有关材料转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陈文清检察长迅速指示将此案移交宜宾市检察院,并两次督办,指令宜宾市检察院要敢于监督,抓紧时间直接立案查办,限期将结果上报省检察院。宜宾市检察院和珠县检察院重新调整侦查力量,克服重重困难,以涉嫌暴力取证罪立案,通过强有力的侦查措施,很快查清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并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故意伤害罪将珙县珙泉镇派出所副所长邓增伟和派出所联防队员赵正林逮捕。2004年5月20日,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增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赵正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4年8月2日,廖泽文向宜宾有关部门申请3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在宜宾市领导的关怀下,在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无偿帮助下,死者家属终于得到了27万元的国家赔偿金。
律师提示:
原告起诉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充当被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被追究责任的很少。对此,原告可依据《宪法》、《行政监察法》、《刑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举报和控告,并要求法院在审理此案的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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