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即公民对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损害而向国家索取赔偿的权利。
法律:
1.《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3.《国家赔偿法》第15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国家赔偿法》第16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5.《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3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6.《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7.《国家赔偿法》第22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8.《国家赔偿法》第25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9.《国家赔偿法》第26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10.《国家赔偿法》第28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11.《国家赔偿法》第30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目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案例或现象:
2002年8月下旬,桐城市唐湾镇唐湾村村民唐中生在怀宁县意欲行窃时,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怀宁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考虑到唐在该辖区无实质性的盗窃行为,决定由唐湾村干部和时任唐湾派出所副所长的严寒松将其带回。同年9月18日,严寒松在车辆检查中发现唐骑一辆新摩托车,即对其盘查。同月27日晚,唐在派出所交代该车是偷来的。10月1日,严寒松让民警张转对该车扣押并出具证据保存清单,张说清单没有了,严叫张开发票,张用代收罚款收据填写并注明赃车一部。同月,唐窜至桐城市区行窃,被抓获后,交代了先期盗窃三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刑警队侦查员向唐湾派出所通报了唐归案情况,要求将有关材料和扣押的车辆移送到刑警队并案处理。同月25日和27日,严寒松先后将怀宁县公安机关讯问唐的相关材料和该所扣押的摩托车移送刑警队。对此,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严寒松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事拘留,8月15日转为逮捕。10月5日提起公诉。10月20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对严寒松取保候审。11月27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严寒松无罪。宣判后,检察院提起抗诉。2004年2月25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严寒松身为公安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知道其辖区居民唐中生曾因盗窃被处理,在发现唐有盗窃嫌疑后进行调查并对涉嫌盗窃的摩托车予以扣押属职务行为。虽然严寒松主观上有留下所扣摩托车为其单位所用的目的,客观上也用了代收罚款收据代替扣押清单对该车扣押,但并未对该案、该车作出最后的处理,该案仍在继续调查之中。严寒松对有关犯罪线索未及时向刑侦部门报告是其工作失职,但在刑侦部门要求移送有关材料和所扣摩托车后的几天内进行了移送,故其行为不符合有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宣告严寒松无罪正确,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2005年2月20日,严寒松以被错误逮捕为由,要求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予以刑事赔偿,未获答复;又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也未获答复。于是,严寒松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要求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为其恢复名誉、职务,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被错误逮捕造成的损失及精神损失费近60万元。2005年12月27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严寒松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宣告无罪,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严寒松所进行的逮捕,即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进行错误逮捕,依法应承担赔偿义务,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严寒松被实际羁押80天的赔偿金共5106.40元。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的错误逮捕行为,给严寒松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严寒松的其他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损失范围,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2006年3月20日,严寒松拿到决定书后表示:在警察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清况下,是这份无价的决定书还了人民警察的清白,再次体现了司法公正,执法为民。
律师提示: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了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和有限赔偿责任原则。它的归责责任是以无罪为标准的。即对无罪被错误羁押的,国家才给予赔偿。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实际上是对无罪羁押给予的赔偿,被人们称为“冤狱赔偿”。只有那些有证据证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严重剥夺人身自由权的被羁押的公民,才具有成为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资格。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合法运用和监督制衡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总体来说,它的实施效果并不如当初人们预期的那样好。在许多情况下,受到国家所侵犯的公民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仍然是难乎其难的事情。一些因冤案而倾家荡产或者身心受到重创的个案,最后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偿,以至于有学者为此疾呼“这样的赔偿还不如不赔”,因为杯水车薪的赔偿不仅无助于受害人伤口的弥合,反而无异在其伤口再撒上一把盐。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主体和赔偿程序等问题将成为立法机关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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