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法律权利】社会制约权——申请行政调解权

    发布日期:2020-04-13 13:43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公民申请行政主体依法在自愿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行政权利。

    法律: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甲某与乙某都带着女朋友同在一个餐厅用餐,却因小事发生争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劳动法》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3.《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法》第80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5.《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7.《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或现象:

    甲某与乙某都带着女朋友同在一个餐厅用餐,却因小事发生争执,进而引起打架斗殴,损毁了餐厅的餐具等财物,当场餐厅老板叫来110民警。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双方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愿意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主动要求警察作行政调解处理。警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餐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律师提示:

    这里的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促使民事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它与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一起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对解决民事争议、平息社会矛盾和维护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关于行政调解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出现比较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解决以及基层行政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调解等,但个别单行法律、法规也有行政调解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行政调解是实践中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便捷方式,调解的结果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遵守执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执行调解协议的,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裁判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