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公民对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职务的合法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失,或者公民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使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时,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主体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权利。
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案例或现象:
1998年长江发大水时,政府采取分洪措施,该县部分村镇被淹。灾后政府对村民房屋被淹的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一些企业的厂房设备因分洪被淹造成的损失却未能获得适当补偿或未能获得任何补偿。企业到处申诉,以至到法院起诉,问题最终未能获得解决。因为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补偿法,没有关于行政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广东省某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批准期分别为5年到10年。但到1998年,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和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外企对市政府和市矿资办责令其关闭的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没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善后的大量费用。他为此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但最终亦未能获得赔偿。
律师提示: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有关行政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法》、《外资企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政府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该市政府责令其关闭石场的行为是依法(地方性法规)进行的。从法律上讲,上述两案应属行政补偿问题,然而我国目前对行政补偿却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这两个案例和其他类似的案例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建立行政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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