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就是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法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
会团体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案例或现象:
消费者结社权是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表现,是消费者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结社权行使的结果,是消费者建立起自己的组织。1983年5月21日,我国的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河北省新乐县(现为新乐市)消费者协会成立。1985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的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此后不久,各地的消费者组织纷纷建立起来,但与国外的消费者组织相比,我国的消费者组织不是由消费者自发建立,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发文批准成立,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到目前为止,我国直接由消费者发起而建立的消费者组织尚未出现,可以说,我国消费者的结社权还停留在法律条文里,还没有有效地加以行使。
律师提示:
依法结社权是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的结社权十分重要,它能使消费者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易与处于优势的经营者相抗衡。消费者协会是我国最主要的消费者社团。如何让消费者强大起来,可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要自我保护。国际歌说得好:没有救世主,从来都靠我们自己。消费者怕“耽误时间”、不想惹麻烦来宽慰自己,这反而让自己成了商家眼里的“软柿子”。消费者在遇到被欺侮时,要勇敢的站出来,据理力争,不管最后结果如何,都要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发现问题就坚决追查到底,寸步不让,绝不姑息,坚决不做“省油的灯”。二是要不贪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没有免费的晚餐。商家行骗,无非以“便宜”开头,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而消费者上当,常常是因为“自给谁不要,不要白不要”的心理作祟。消费者要时刻牢记“占小便宜吃大亏”的明训,从商家抛出“诱饵”的一刹那就识破其伎俩,连“边”都不沾,使其“矢”无“的”可放,上当受骗自然无从谈起。三是要有好手段。消费者之所以被欺,常常是因为自己识别能力低,看不出商家的“猫腻”,底气不足,自然要跟着商家的口令走了。所以,消费者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多留心学习消费者的权利规章,多留意媒体和他人的上当受骗经历,全面增长自己的阅历和才干,让自己逐渐成为“明白人”、“内行人”、“专业人”,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让自己能随时识破商家的诡计,即使上当,也能随时保护自己。四是要“弱弱”联合。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但人单势孤和一盘散沙常常是商家敢于出手行骗的心理屏障,所以,消费者要随时站到一条战线上,拧成一股绳,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看热闹心态,帮别人就是帮自己,作为消费者,利益都是同一的,对别人的受骗上当,要坚决地站出来,积极声援,使得商家在众目睽睽之下,露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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